1.1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和了解税源情况的基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验换证管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非正常户处理等。
1.1.1设立登记
一、申请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其它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到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向税务登记管理岗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DJ001-DJ00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DJ013)并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外经委发的批复必须为原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人章,个人独资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不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并加盖公章,个人独资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不需提供);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7、住所或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即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二、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文书及附送的证件和资料,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交纳税人;资料不全的,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WS006)交纳税人;不符合属地登记原则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WS004)交纳税人。
三、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岗在对纳税人填报文书、附送的证件和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审核的同时,进行以下审核:
(一)对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检查是否有在案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二)对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与已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审核,检查是否有重码问题;
对纳税人申办事项需转办的,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2)转相关岗位办理。
四、发证
税务登记管理岗通过审核并确认纳税人符合设立税务登记规定的,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时收缴工本费,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DJ001─DJ00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DJ013)等有关证件、文书并签收。
五、税务登记核查管理
税收管理员岗查询纳税人设立登记信息,并在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实施税务调查,核查税务登记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税种登记是否准确,填写《涉税事项调查表》(DC001),经综合管理岗传递给税务登记管理岗。
六、违法违章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发现纳税人有以下违法违章行为的,转违法违章处理: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申请税务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七、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即时或定期将以下资料整理后移送归档:
(一)《税务登记表》(DJ001─DJ002)及附送资料;
(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DJ013);
(三)《涉税事项调查表》(DC001);
(四)其它资料和证件。
1.1.2变更登记
一、申请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向税务登记管理岗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DJ004),涉及纳税人税种登记变更的,同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DJ013)。并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营业执照、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工商变更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DJ001-DJOO2)等;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2、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DJ001-DJ002)等;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三)注册登记类型变更,按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办理后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二、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文书及附送的证件和资料,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交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WS006)交纳税人。不符合属地登记原则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WS004)交纳税人。
三、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岗审核纳税人填报的文书是否真实、准确,附送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申办事项需转办的,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2)转相关岗位办理。
四、发证
经审核准予变更登记的纳税人,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收缴工本费,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交纳税人,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的,不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五、核查
税收管理员岗查询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并在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实施税务调查,核查变更的税务登记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税种登记是否准确,填写《涉税事项调查表》(DC001),经综合管理岗传递给税务登记管理岗。
六、违法违章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发现纳税人有以下违法违章行为的,转违法违章处理: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
(二)申请变更税务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七、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即时或定期将下列资料整理后归档:
1、《税务登记变更表》(DJ004)及附送资料;
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DJ013);
3、其它证件、资料。
1.1.3停业、复业登记
1.1.3.1停业登记
(一)申请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登记管理岗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复业报告书》(DJ005),并附送下列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文书和附送的资料,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交纳税人,同时制发《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2)经综合管理岗转税收管理员岗和其他相关岗位;资料不齐全的,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WS006)交纳税人。
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核查及相关业务处理
税收管理员岗接到税务登记管理岗转来的纳税人申请停业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由税收管理员岗实施税务调查,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制作《涉税事项调查表》(DC001),并通过综合管理岗将有关文书和资料传递给税务登记管理岗,有在查案件的转相关稽查岗位进行结案处理。
(四)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岗根据税务调查结果,确认纳税人已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有在查案件,审核通过其停业报告,封存税务登记证,发票核定查验岗封存发票和《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DJ006)、《复业单证领取表》(DJ007),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领取核准的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制发《不予核准通知书》(WS005)交纳税人。
(五)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即时或定期将下列资料整理后归档:
1、《停、复业报告书》(DJ005);
2、《涉税事项调查表》(DC001);
3、其它资料。
1.1.3.2复业登记
一、准期复业
纳税人按期复业的,应当在复业前,向税务登记管理岗提交《复业单证领取表》(DJ007),领回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和《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1)等资料。
二、提前复业
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向税务登记管理岗提交《停、复业报告书》(DJ005)、《复业单证领取表》(DJ007),领回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和《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1)等资料。
三、延期复业
纳税人申请延长停业期限的,应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登记管理岗提出申请,税务登记管理岗重新审批停业期限,经审核准予延长停业期限的,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DJ006)、《复业单证领取表》(DJ007)交纳税人,经审核不予延长停业期限,制发《不予核准通知书》(WS005)交纳税人。
四、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即时或定期将相关资料整理后归档:
1、《复业单证领取表》(DJ007);
2、其它资料。
1.1.4注销登记
一、申请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或终止纳税义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向税务登记管理岗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008)。并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二)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三)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DJ001-DJ002)];
(四)《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六)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DJ009)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文书及附送的证件和资料,填报的文书符合规定,附送的资料齐全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交纳税人,同时制发《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2)经综合管理岗转税收管理员岗和相关岗位;资料不全的,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WS006)交纳税人。
三、核查及相关处理
税收管理员岗接收转来的注销资料进行注销清算,税款征收岗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核定查验岗缴销发票(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的进行注销报税,同时收缴“二卡”),税务登记管理岗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证件,,要求其认定和审批岗取消相关资格,稽查相关岗位办理完毕在查案件。
四、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岗根据相关岗位提供的情况,确认纳税人已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无在查案件或查结未履行的案件,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DJ009),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DJ009)。
五、违法违章处理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转违法违章处理。
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流程同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原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岗制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DJ010)、《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DA005),按《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DA005)所列的资料,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移交税收征管档案;纳税人有欠税的,税收会计管理岗开具《欠税(含缓征、待缴税金及呆帐税金)迁移情况表》(DJ011)交税务登记管理岗进行移交;发票核定查验岗对收回的金税卡和IC卡,进行数据清空,待纳税人在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后,提供如下资料后,将收回的金税卡和IC卡返还企业。
1、《纳税人迁移通知书》(DJ010);
2、本地区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原件;
3、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RD001);
4、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信息登记表》(JS001);
6、经办人身份证;
7、收缴金税卡和IC卡凭证;
8、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六、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即时或定期将下列资料整理后归档: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008);
2、《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RD003);
3、《发票缴销登记表》(FP034);
4、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6、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DJ009);
7、其它证件、资料。
1.1.5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一、申请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公告要求的时限,向税务登记管理岗领取《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DJ014),需换证的,同时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DJ001─DJ002),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DJ014);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税务登记表》(DJ001─DJ002);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工商登记表;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六)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七)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特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文书和附送的证件和资料,填报的文书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交纳税人;资料不全的,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WS006)交纳税人。
三、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岗审核纳税人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验证和换发证件处理。
四、发证
(一)不需重新发证的,在税务登记证件上贴上验证标识;
(二)换证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回原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按规定收缴工本费。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领取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
五、违法违章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纳税人,转违法违章处理。
六、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即时或定期将下列资料整理后归档:
(一)《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DJ014)及附送资料;
(二)其它证件、资料。
1.1.6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9),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主管税务机关按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9)。
1.1.6.1纳税人外出经营登记
一、申请
纳税人向税务登记管理岗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DJ018),并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文书和附送的证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三、审核
符合要求的,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9)交纳税人;资料不全的,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WS006)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WS006)交纳税人。
四、核销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9)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9)交税务登记管理岗办理核销手续。
五、违法违章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的纳税人,转违法违章处理。
六、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即时或定期将下列资料整理后归档: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DJ018);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9);
3、其它证件、资料。
1.1.6.2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一、申请
纳税人到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9)注明的经营地,应当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DJ020),并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9);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文书和附送的证件和资料,填报的文书符合规定,附送的资料齐全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交纳税人;资料不全的,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WS006)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WS004)交纳税人。
三、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岗对纳税人填报的文书、附送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9),同时制发《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2)经综合管理岗转税收管理员岗。
四、核查
1、税收管理员岗在3个工作日内实施税务调查,并在《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DJ020)进行记录,同时注明实际报验货物数量。
2、外埠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必须先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方可领购普通发票;
3、经营活动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岗对纳税人实施税务调查,审查实际销售货物数量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9)上注明数量是否相符。不符的,要求纳税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DJ021),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岗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9)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
五、违法违章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对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进行监控,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报验登记的,转违法违章处理。
六、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即时或定期将下列资料整理后归档: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9);
2、《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DJ020);
3、其它证件、资料。
1.1.7非正常户处理
1.1.7.1非正常户认定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收管理员岗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WZ005)送达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由税收管理员岗实施税务调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制作《非正常户认定表》(DJ015)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DJ016),同时将相关文书和资料传递给税务登记管理岗,税务登记管理岗取消纳税人相关资格,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综合管理岗定期将《非正常户认定书》(DJ0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DJ016)整理后归档。
1.1.7.2非正常户注销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登记管理岗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非正常户进行注销,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1.7.3非正常户认定解除
一、申请
认定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注销前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向税务登记管理岗领取并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DJ017)。
二、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解除非正常户审批表》(DJ017)及有关资料,填报的文书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交纳税人,同时制发《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2)经综合管理岗转税收管理员岗和相关岗位进行处理。
三、核查及相关处理
税收管理员岗对纳税人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发票核定查验岗缴销发票,税款征收岗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稽查相关岗位进行相关案件的处理,上述各岗位处理完毕后经综合管理岗传递给税务登记管理岗。
四、解除
税务登记管理岗根据相关岗位的处理情况,确认纳税人已履行相关纳税义务的,恢复为正常户,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领取通知书。
五、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即时或定期将有关资料整理后归档:
1、《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DJ017);
2、其它资料。
1.1.8扣缴义务人登记
一、申请
扣缴义务人发生代扣代缴义务时,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管理岗领取并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DJ012)。
二、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文书和附送的证件和资料,填报的文书符合规定,附送的资料齐全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交纳税人;资料不全的,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WS006)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WS006)交纳税人;不符合属地登记原则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WS004)交纳税人。
三、发证
税务登记管理岗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税务登记证》上登记代扣代缴事项,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交纳税人,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四、违法违章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对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转违法违章处理。
五、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即时或定期将下列资料整理后归档:
(一)《扣缴义务人登记表》(DJ012);
(二)其它证件、资料。

发票管理
1.4.4.2发票发售管理
一、申请
纳税人在日常购买发票时,向发票发售岗提出申请,填报《发票领购单》(FP013);,并附送下列有关资料和证件:
1、购票员身份证原件;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发票领购单》(FP013);
4、《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
5、防伪税控系统授权IC卡、上次领购发票的存根联(若所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存根联的企业,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受理
票核定查验岗应审核填报的文书是否符合规定,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同时对采用验旧购新方式购票的,进行验旧处理;对采用交旧购新方式的购票的,收回已使用的发票。填报的文书符合规定,附送的资料齐全的,登记《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FP015)。
三、发售
纳税人持《发票领购单》(FP013)和《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到发票发售岗开具税收完税证,付款后领取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将所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发票发售岗读入税控IC卡。
四、报结
发票发售岗按日做好出售发票票款上解、销号工作。
五、违章处理
发票核定查验岗审验发票发现违章行为,转违法违章处理。
六、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即时或定期将相关资料整理移交档案室归档。
1.4.5票证开具管理
1.4.5.1进货退出及折让的管理
一、申请
纳税人办理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向票证开具岗领取并填写《<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申请表》(FP023)、《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清单》(FP025),并附送下列资料和证件:
1、经办人身份证明;
2、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受理
票证开具岗受理纳税人填报《<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申请表》(FP023)、《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清单》(FP025)及附送的证件、资料。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在《〈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申请表》(FP023)签署意见,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FP024)交纳税人。资料不全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WS004)交纳税人。
三、销号
在《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FP024)开具的当月,纳税人必须冲减相应的进项税金,并在九十日内持已认证的红字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抵扣联要正背面复印)到票证开具岗进行销号。
四、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即时或定期将相关资料整理后归档。
1.4.5.2代开发票管理
1.4.5.2.1代开专用发票管理
一、申报纳税
(一)申请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向税款征收岗领取并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FP026-1),并附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税款征收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文书及附送的证件和资料,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交纳税人;资料不全的,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WS006)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WS004)交纳税人。
三、审核
税款征收岗位在对纳税人填报文书、附送的证件和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审核的同时,进行以下审核:
1、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2、《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三)征税
税款征收岗对应审核的内容审核无误后,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
二、代开发票
(一)、申请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向票证开具岗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FP026),并附送以下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FP026-1)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发票专用章印模;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代开发票
票证开具岗受理纳税人填报《代开()发票申请表》(FP026)及附送的证件、资料,同时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是否相附,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票证开具岗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开专用发票;资料不全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WS004)交纳税人。
(三)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即时或定期将相关资料整理后归档。
1.4.5.2.1代开普通发票管理
一、申请
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应在缴纳税款后,向票证开具岗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FP026),分不同情况持完税凭证及相应附送资料、证件:
1、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外省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还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9)及复印件。
2、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等证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
3、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社会团体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介绍信或经办人工作证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代开发票
票证开具岗票受理纳税人填报的《代开()发票申请表》(FP026)及有关资料、证件。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收取工本费,并登记《代开发票分类明细帐》(FP028)、《代开发票分户明细帐》(FP027);资料不全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WS004)交纳税人。
三、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即时或定期将相关资料整理后归档。
1.4.6发票封存管理
一、封存发票管理
(一)申请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办理停业时,持《停、复业报告书》(DJ005)、《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和空白发票到发票核定查验岗办理封存发票事宜。
(二)封存
发票核定查验岗将《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和空白发票转综合管理岗封存,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应当就地封存
(三)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定期将相关资料整理后归档。
二、解封存发票管理
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持《复业单证领取表》(DJ007)到发票核定查验岗申请领回封存的发票和《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发票核定查验岗与综合管理岗办理交接手续,将发票和《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交纳税人。
1.4.7发票缴销、核销管理
1.4.7.1发票缴销管理
发票缴销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缴销。
一、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发票的缴销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登记(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发票缴销
1、纳税人首先应将剩余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单位金税系统中做作废处理,并打印(表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_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汇总表)与(表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_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情况表》(明细表),到纳税申报岗打印(表三)《存根联发票查询(按企业)》,并进行当期税款的申报。
2、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资料的同时,应向发票核定查验岗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FP034),持《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两卡、剩余空白发票及《存根联发票查询(按企业)》,对剩余空白普通发票做缴销处理,对最后一次购买的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做验旧处理,收回两卡必须企业经办人、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字交接两卡。
(二)小规模纳税人注销:
1、纳税人首先应到纳税申报管理岗进行当期税款的申报;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资料的同时,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FP034),附带剩余空白普通发票、《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最后一次购买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到发票核定查验岗办理发票验旧、缴销手续。
(三)变更税务登记证的,发票核定查验岗受理并收回旧的《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通知纳税人换发新的《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
(四)注销税务登记时须收回企业《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
二、改版、换版、次版、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的缴销
(一)申请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改版、换版公告通知的要求或纳税人使用发票发现次版发票,、纳税人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问题时,向发票核定查验岗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FP034),并附送《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及需缴销的发票。
(二)缴销
发票核定查验岗对纳税人填报的文书、附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缴销发票,并登记《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同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FP034)上签章交纳税人。
发票核定查验岗对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制作《未按规定期限缴销发票提示单》(FP035),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催缴工作,防止纳税人领购发票失控。
(三)、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即时或定期将相关资料整理后归档。
三、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和发票存根联的缴销
(一)申请
纳税人向发票核定查验岗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FP034),携带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或存根联超过法定保存期限的发票及《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办理缴销。
(二)缴销
发票核定查验岗审核无误后,缴销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将缴销记录登记在《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上,在《发票缴销登记表》(FP034)上签章交纳税人。
发票核定查验岗对未按规定缴销的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制作《未按规定期限缴销发票提示单》(FP035),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催缴工作,防止纳税人领购发票失控。对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违法行为,转违法违章处理。
(三)、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即时或定期将相关资料整理后归档。
四、违反税收法律行为,拒不接收税务机关处理的发票收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收税务机关处理的,发票核定查验岗或其他相关岗位可以收缴发票。
1.4.7.2发票核销管理
发票核销是指对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的核销。主要包括:换版、次版、水浸、火烧、霉变、丢失、被盗等。
发票库房管理岗对属于应该核销的发票,在接到上级核销通知后,七日内将需要核销的发票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填制《发票核销审批表》(FP036)、《发票核销情况分类统计表》(FP037),将需要核销的发票向上级发票库房管理岗做退库处理。
1.4.8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管理
1.4.8.1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管理
一、申请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向发票核定查验岗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FP030),并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1、遗失证明的材料;
2、《统一发票领购簿》(FP012);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受理
发票核定查验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文书及附送的证件和资料,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交纳税人;资料不全的,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WS006)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WS004)交纳税人。
三、审核
发票查验岗对符合要求的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制发《核准挂失发票通知书》(FP03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FP032),转违法违章处理。纳税人凭《核准挂失发票通知书》(FP033)到新闻媒体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后,纳税人携带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到发票核定查验岗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FP034)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发票核定查验岗对发生丢失、被盗、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录入金税系统,所采集数据逐级上报。
四、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即时或定期将相关资料整理后归档。
1.4.8.2流失发票管理
发票核定查验岗收到《非正常户认定表》(DJ015)后,将非正常户持有的未验旧发票转为流失发票。
1.4.8.3税务机关丢失、被盗发票管理
一、发票库房管理岗填报《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FP030)及《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FP031),连同遗失证明的材料一起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发票库房管理岗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FP032)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将普通发票遗失声明在当地新闻媒介公开声明作废。
1.4.9发票担保管理
1.4.9.1发票保证人管理
一、申请
保证人同意为购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向发票核定查验岗领取并填报《发票担保书》(FP038);保证人以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担保的,填写《发票担保财产清单》(FP039)。
二、核准
发票核定查验岗审核纳税人填报的文书和附送的资料,填报的文书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在《发票担保书》(FP038)或《发票担保财产清单》(FP039)上注明意见并签字交纳税人、保证人,资料不齐全的,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WS006)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WS004)交纳税人。
三、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即时或定期将相关资料整理后归档。
1.4.9.2发票保证金管理
一、申请
异地前来本地经营,需领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向发票核定查验岗提出申请。
二、受理
发票核定查验岗按规定收取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保证金,并向纳税人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FP041),由税款征收管理岗收取发票保证金。
三、退还
用票单位和个人按期缴销了发票申请退还发票保证金时,发票核定查验岗解除纳税人的发票担保,填制《解除发票担保通知书》(FP040)交纳税人。纳税人向发票核定查验岗领取并填写《发票保证金退还申请书》(FP042),并附送《发票保证金收据》(FP041),经发票核定查验岗审批签署意见后,由税款征收管理岗将相应的款项退还给纳税人。
四、违章处理
发票核定查验岗对纳税人发生违章用票或未按期缴销发票的行为,转违法违章处理。
五、资料归档
综合管理岗即时或定期将相关资料整理后归档。

纳税申报管理
2.1.1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申报的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是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含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缴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一、纳税申报的方式
(一)直接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
(二)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三)数据电文: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形式办理的纳税申报。
(四)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五)其他方式: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申报方式以外的方法向税务机关办理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
二、纳税申报的时限
增值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消费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时,应当按次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SB021)。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申报期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三、纳税申报应报送的有关资料
(一)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规定报送的各种附列资料(SB001—SB035)、异地已税凭证、财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相关税种的具体申报资料有:
1、增值税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SB001);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SB001-1);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SB001-2);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SB001-3)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SB001-4)
(6)《发票领用存月报表》(SB001-5);
(7)《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SB001-6)和加油IC卡;
(8)《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SB001-7);
(9)《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SB001-8);
(8)《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SB001-9);
(10)《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SB001-10);
(11)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
(1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4)自核自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PZ012)收据联和报查联;
(1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B、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SB002);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SB001-5);
(3)、《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SB001-10);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消费税
(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SB003);
(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SB003-1);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SB004A);
(2)《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SB004B);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SB005);
(4)《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SB005-1);
(5)《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SB005-2);
(6)《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SB005-3);
(7)《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SB005-4);
(8)《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SB005-5);
(9)《坏账损失明细表》(SB005-6);
(10)《广告支出明细表》(SB005-7);
(11)《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SB005-8);
(12)《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SB005-9);
(1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SB006-1);
(14)《企业所得税(季度)核定征收申报表》(SB006-2);
(15)《企业所得税(年度)核定征收申报表》(SB006-3);
(1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SB007);
(1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SB008);
(18)《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SB009)
(19)《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SB010)
(20)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SB011);
(2)《营业收入表》(A01)(SB011-1);
(3)《营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02)(SB011-2);
(4)《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SB011-3);
(5)《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资产摊销情况表》(A0301)(SB011-3-1);
(6)《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SB011-4);
(7)《财务费用情况表》(A05)(SB011-5);
(8)《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A06)(SB011-6);
(9)《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SB011-7);
(10)《其他损益明细表》(A08)(SB011-8);
(11)《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SB011-9);
(12)《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情况调整汇总表》(A10)(SB011-10);
(13)《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A1001)(SB011-10-1);
(14)《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SB011-10-2);
(15)《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SB011-11);
(16)《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A12)(SB011-12);
(1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SB011-13-A);
(1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B)(SB011-13-B);
(19)《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纳所得税情况表》(A14)(SB011-14);
(2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AA1)(SB012);
(2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SB013);
(22)《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BB1)(SB014);
(2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SB015);
(2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A类汇算清缴》(SB016);
(2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B类汇算清缴申报》(SB017);
(26)《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SB018);
(2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委托代征、代扣代缴单位应报送下列资料:
委托代征、代扣代缴单位应报送下列资料: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SB031);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SB019);
3、《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SB021);
4、《XX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SB020);
5、《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KJ009);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1.1.1受理、审核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不同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岗受理申报资料,对资料的完整性及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对实行远程申报(电子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岗位可直接调阅其远程报送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对通过介质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岗可直接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对通过纸质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岗可直接审核其纸质资料。
资料齐全且逻辑关系相符的,接受申报;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的,应根据不同的申报方式及时分别进行处理。对直接申报的,当场退回纳税人,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资料和调整的内容;对采取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等其他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由纳税申报岗制作《申报资料不全清册》(SB035),转税收管理员岗送达纳税人,限期补正;纳税申报岗收到的纳税人数据电文资料与报送的书面资料不一致时,应以书面数据为准。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岗应根据“一窗式”管理模式进行“票表税比对”,以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其工作顺序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IC卡报税、纳税申报受理、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具体工作流程按“一窗式”管理办法执行。
2.1.1.2信息采集
纳税申报岗在审核申报资料结束后,将符合规定的申报资料所列信息录入、导入或通过扫描系统采集。
纳税申报岗在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其抄报税数据、进项抵扣数据等信息实行电子采集。纳税申报岗应当于每一个工作日(包括征期)受理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
纳税申报岗进行信息采集,发现申报数据结转出现逻辑错误的,属直接申报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属邮寄申报和数据电文的,由纳税申报岗形成《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SB025)转税收管理员岗及时通知纳税人修正数据。
纳税申报岗在申报信息采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申报数据,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对规定时间未能纠正错误或数据比对异常的纳税人,由纳税申报岗通过征管系统形成比对不符信息,转纳税评估岗作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依据。
申报信息采集结束后,由纳税申报岗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或报告表上加盖“纳税申报受理专用章”返纳税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纳税人,其纸质文件也应在法定申报期内报送税务机关。
2.1.1.3相关信息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信息提交征管系统后,若发现问题,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由纳税申报岗根据申报表在征管系统中的状态分别进行更正、修改或删除处理。若由于更正或修改申报表,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税额减少,形成多缴税金,纳税申报岗应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收管理员岗办理多缴税金确认手续。
2.1.1.4逾期申报处理
对逾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未按照规定报送申报资料的纳税人,由纳税申报岗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转违法违章即时处理,超过规定处罚权限的,由纳税申报岗转税收管理员岗处理;税收管理员岗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申报资料等违法违章行为,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罚。
2.1.1.5资料传递
综合管理岗定期将有关信息、资料转税收会计管理岗、纳税评估岗、税收管理员岗和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岗等相关岗位。